
2013年12月3日上午,东营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在市人大机关二楼会议室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温晓杰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秘书长王跃彬主持了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备案审查机构负责人以及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咨询团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宣读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咨询团的通知》,为常委会聘任的7位法律咨询团成员颁发了聘任书,围绕深入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进人大监督进行了交流座谈。
我所孙瑞玺律师被市人大常委会聘任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咨询团成员,并作为咨询团成员代表作了发言。
孙瑞玺律师在发言中指出,非常高兴,也非荣幸被市人大常委会聘任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咨询团成员,请允许我代表其他6位被聘为咨询团成员的律师同仁,向市人大常委会的各位领导,特别是法工委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地感谢,谢谢你们对律师的信任和鼓励!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根据以上两部法律的授权,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1条),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了依据。
2013年10月30日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自2013年10月30日起施行。《审查办法》共22条,分别对制定的依据(第1条)、审查备案的范围(第2条、第19条)、审查的方式(第5条、第12条)、审查的内容(第6条)、规范性文件的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第13条、第14条)、规范性文件的撤销(第15条、第16条)以及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程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我市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供了依据。
以上这些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是我们各位咨询员律师进行咨询所必须掌握的,所以,我们要认真阅读上述法条,因为,这些规范是我们进行咨询业务的依据。
《审查办法》第6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同法律、法规相抵触;(二)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东营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团工作细则》第4条规定了咨询团的6项职责,特别是第1项,即对市人民政府或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和所涉专业事务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这些条款是作为权力机关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审查依据,也是我们咨询团成员提供咨询意见的依据。特别是因此,我们将根据这些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等相关规定,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依法进行咨询,力争使我们出具的咨询意见建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力争不辜负市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对我们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