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科石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指定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为山东鑫科石化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鑫科石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核证工作。现特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债权人应于本告知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债权应提供的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非法定代表人申报的,提供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申报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⑤债权申报登记表2份;
⑥申报债权的证据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协议、担保合同、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2)自然人申报债权应提供的资料:
①自然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提供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申报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③债权申报登记表2份;
④申报债权的证据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协议、担保合同、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中明确申报人的住所地或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4.债权申报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具体申报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特此通知。
债权申报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曹州路39号金汇大厦7层
邮编:257091
联系人:樊律师、张律师、王律师
联系电话:樊律师:13181965889
张律师:18678665195
王律师:18354618886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