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2021(3.22—3.31)
发布时间:2021-04-01  点击量:3445

新法速递2021(3.22—3.3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21-3-30

【生效日期】2021-3-31

【阅读原文】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03/30/c_1127272948.htm

重点条文

第二条第二款  选举委员会委员由1500人五个界别的人士组成。

第二条第三款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阅读原文】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03/30/c_1127272948.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21-3-30

【阅读原文】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03/30/c_1127272954.htm

重要条文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0人。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第七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阅读原文】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03/30/c_1127272954.htm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号】法释〔2021〕5号

【颁布时间】2021-3-25

【生效时间】2021-4-1

【重点条文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阅读原文】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93031.html

【相关解读】https://mp.weixin.qq.com/s/FozN9Pbi7361u0gHMjalPQ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号】法释〔2021〕3号

【颁布时间】2021-3-24

【生效时间】2021-4-1

【阅读原文】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92671.html

【重点条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

(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相关解读】

https://www.chinanews.com/shipin/spfts/20210324/3336.shtml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时间】2021-3-24

【文件要求】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阅读原文】http://www.gov.cn/zhengce/2021-03/24/content_5595384.htm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

【颁布时间】2021-3-22

【文件要求】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到2035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阅读原文】http://www.gov.cn/zhengce/2021-03/22/content_5594969.htm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号】法发〔2021〕11号

【颁布时间】2021-3-22

【文件要求】人民法院要精准把握北京“两区”建设的司法需求,主动服务和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改革整体效能,构建“全覆盖”法治保障,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北京在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发展等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助力北京建设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首善之都定位,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动实现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贸易便利、投资便利为重点的服务业开放政策制度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

【阅读原文】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92921.html

 

8.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颁布时间】2021-3-26

【文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阅读原文】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73455&itemId=928&generaltype=0

【相关解读】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73376&itemId=917&generaltype=0

 

9.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2021-3-23

【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确立与本行负债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负债质量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负债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相应的考核及问责机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负债质量实施有效管理与监控。董事会承担负债质量管理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负债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阅读原文】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73230&itemId=925&generaltype=0

 

10.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时间】2021-3-22

【失效时间】2021-12-31

【文件要求】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阅读原文】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3/t20210324_3675387.htm

 

11.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颁布时间】2021-3-22

【生效时间】2021-4-1

【发文号】财税〔2021〕10号

【文件要求】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本通知附件)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

【阅读原文】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3/t20210323_3674634.htm

 

1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时间】2021-3-23

【文件要求】新国标已于2021年2月22日发布,将于2023年2月22日实施。自新国标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即可按新国标提出产品配方注册(含变更、延续)申请,获得注册后可按新国标组织生产;对已获注册的产品配方,申请人按新国标调整配方的,原则上按变更注册办理;同时调整配方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营养成分表,实质上已构成新产品配方的,按注销原配方、申请新配方注册办理;对已获注册的产品配方,申请人按新国标申请注册(含变更、延续)的,应按规定提交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阅读原文】http://gkml.samr.gov.cn/nsjg/tssps/202103/t20210324_327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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