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8  点击量:2736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东政字〔2011〕87号
发文日期:2011-08-0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管理体制
  (一)市政府负责市政府确定征收项目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和示范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政府负责范围以外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市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县区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开发区和示范区管委会为本开发区和示范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开发区和示范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财政、司法、工商、税务、物价、环境保护、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严格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一)征收决定作出程序。
  1.编制征收计划。市、开发区和示范区、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分别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调查登记。同时,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测算征收成本。市、县区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房屋所在乡镇(街道)、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及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分割、承租、新建、扩建、改建、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分别报市、县区政府。征收补偿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
  (2)住宅、非住宅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3)计户规则;
  (4)补偿方式,各类补偿、奖励的标准和金额;
  (5)周转用房的数量、地点、套型、建筑面积;(6)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地点、套型、建筑面积和购买标准;
  (7)拟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5.筹集资金并落实安置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财政部门足额筹集,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安置被征收人的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应当明确。
  6.组织征求意见。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区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其中,被征收人代表由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街道)组织民主选举产生,公众代表由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街道)推荐。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区维护稳定部门拟定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报市、县区政府。
  8.作出征收决定。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予以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补偿方案、救济途径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必须经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评估程序。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每年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15日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通过投票多数决定或由被征收人代表抽签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4.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因征收需要,确需2家或2家以上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1家牵头单位,并执行统一标准。
  5.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应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现场公示。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遗漏的部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修正。
  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及时转交被征收人。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8.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屋补偿程序。
  1.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应载明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应载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2.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具体事项;
  (4)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市、县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办理注销手续。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被征收房屋拆除后,由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建立补偿档案并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补偿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档案移交同级房产档案管理机构。
  5.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组织建设、供应、管理等工作。房屋建设完成后,协助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落实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适用于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和奖励。
  (一)补偿政策。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书(证明)或档案记载计户。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其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区分住宅、非住宅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偿,向无法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3.向被征收人分配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时,可以优先选择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随机抽号的方式进行,确保产权调换房屋分配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市、县区政府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5.征收个人住宅,经有关部门审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市、县区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6.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物价局制定中心城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开发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开发区和示范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政府负责范围以外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的制定。
  四、妥善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一)《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办理,但不得强制拆迁。
  (二)《条例》施行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作出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同时废止。
                                                     东营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七日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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