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商事立法修法展望
发布时间:2014-03-23  点击量:3434

    导语: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9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向大会报告工作,对2014年立法修法工作计划进行了展望。其中,电子商务法、《环境保护法》、《证券法》等民商事领域重要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值得我们予以重点关注和特别期待。

>>>电子商务法立法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达10万亿元,预计2015年将达到18万亿元。而伴随中国网购市场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税收征管问题、诈骗犯罪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也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在此背景之下,电子商务立法成为2014年两会讨论的热点议题。日前,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第二类立法项目。2013年年底,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了电子商务起草组成立的第一次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此举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同时也意味着2014年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元年”。
目前,我国电商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几大空白地带:

    >>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交易地点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对象复杂性,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手段和流程面临很大挑战。传统税收征管建立在对凭证、账册和报表审查的基础上,而电子商务在互联网环境下,记录交易流程的订单、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不留痕迹地修改,导致传统的税收审计失去基础。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天永表示,“各国普遍明确在不征收新税的前提下对本国的电子商务进行税收控制,这同样适合中国的情况,即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对电商征税采取税收中性原则,禁止开征新税和附加税。”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可以将电子商务征税纳入现行税收征管体系,比如同样享受对小微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同时对发展初期的电商实行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

    在电商面临的纠纷和侵权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侵犯商标权、销售冒牌假货、随意使用其他商家的展示图片等问题屡有发生。不仅如此,伴随移动互联以及4G技术的发展,我国电信运营正从话费运营向内容运营转变,视频、网游、电子商务将成为未来电信运营及电信消费的主体,这也暗示知识产权产品将成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对象。由此,未来电商知识产权的保  护问题重要性仍将进一步提升。
    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颁布我国首个审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规范——《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效规范了北京各级法院对侵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人大代表高德康建议,最高法院应针对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出台统一规范的审理标准。此外,知识产权法对于电商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应该给予更多关注。

    >>虚拟财产保护立法

    伴随国内C2C网店的发展,网络店铺的信誉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网店所积聚的高信用、高好评率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很高的价值;加上网游的发展,虚拟游戏装备、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网店的“货架”上,其价值含量也越来越高。当这些无形资产或虚拟财产的所有人遇到自然生命结束、离婚、合伙解散甚至侵权等情况时,这些财产的保护和处置就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目前,我国并未将虚拟财产纳入公民财产的保护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游戏装备、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屡见不鲜。下一步,在中国电商法的立法中,是否会确认网店的财产属性,值得关注和期待。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交易模式的推陈出新,《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的规制显得力不从心。例如电子信息错误问题,典型表现为网购商品标价错误,虽然勉强可与重大误解制度挂钩,可面对电子商务中“1元秒杀”“1元团购”的频繁促销,商家频繁以重大误解将自身责任撇清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此外,电子商务中的电子代理人(淘宝网上的交易平台)与民法代理制度截然不同;《合同法》中的某些规定(如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用于电子合同时,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合同立法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成立、签署、生效、履行及其证据效力等问题,其中合同签订主体的确认与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法有关,合同证据效力问题又与现行证据法产生交叉,很多实践层面的具体问题有待新法加以规定。【详细报道:中国经营报】

>>>《环境保护法》修改

    3月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袁杰主任介绍了《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并表示除了《环保法》外,“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的修改工作也已经列入立法规划,有关方面正在加紧修改。”
    袁杰介绍说,正在修改的《环保法》“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同时,针对“环境保护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环保法》修改稿中也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赋予监管机构更大权限等手段来提高违法成本。

    >>强化政府责任

    草案强化了政府责任,比如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采取措施,遏制现在环境恶化的情况,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在立法层面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不好,是对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中还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完善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法》草案中也完善了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重在源头管理和过程管理,对生态保护和补偿,对农村保护,对土壤保护,对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联防联治等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都做了规定,并大力支持企业节能减排等。

    >>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执法权力

    法案集中解决环境保护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人员可以进行拘留。对未批先建的行为也做了针对性的规定。对环境评价机构等做出的虚假评价,可以追究其连带民事责任,并且赋予环保机构对污染物排放设备的查封和扣押权。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保障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了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度和诉讼制度。公众的参与不仅仅指监督,公民自身也要自觉地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为此,在草案中也规定了公民要配合政府,比如对垃圾进行分类,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农业生产者应当依法使用农药、符合标准的肥料,减少秸秆的焚烧。【详细报道:中国新闻网】

    >>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开展8起环境公益诉讼,均被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未予立案。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也频频被提上议程。公益诉讼主体由二审时限定的环保联合会组织调整成“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详细报道:中国网】
    对于环保法的修订,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审议。按照往常做法,一部法律三审通过后便可付诸表决。但为了更好地吸纳社会的才智、吸纳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更好地反映社会的关切,《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又增加了一次审议程序。2014年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也对环保法的修订提出了新的建议,例如:

     >>建议“公民环境权”入法

    人大代表胡季强提出,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当增加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可以表述为“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并享有参与环境保护、获取环境信息监督环境管理、受到损害后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权即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享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等基本环境权,对环境状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索赔权、要求修复权、诉讼权、自卫权等派生环境权。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方面一部牵头的法律,政府应规定一些环保方面最基本的原则、基本制度、单位和个人在环保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胡季强说,“如果没有这类规定,就失去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牵头法、综合法或基本法的价值,也会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获取环境健康信息,受害索赔失去基本的法律基础。”【详细报道:今日早报】

>>>《证券法》修改

    中国证监会14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去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式成立了《证券法》修改起草组,正式启动《证券法》修改工作。目前,证监会已形成了关于《证券法》修改的初步意见,并向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组进行了专门汇报,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积极推进《证券法》修改相关工作。

    >>三大思路

    >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

    由公众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证券法》应当把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基本价值追求。证监会主席肖钢认为,《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此次《证券法》修改应该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有新的突破,具体措施包括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和解金赔偿制度、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制度、证券专业调解制度等。

    >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

    让资本市场发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科技创新、增加就业和增加国民财富的积极作用,需要放活市场、激发活力。只有这样,资本市场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而要激发市场活力,则需要《证券法》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功夫:营造机会公平的市场环境,明确公平一致的市场规则,健全严格的保护和制裁规则。制度安排应当侧重于更多的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修改后的《证券法》应该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

    >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

    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是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我们的实践中,同属证券性质的产品,同属证券业务的活动,同属证券交易的市场,却存在着产品规则不统一,监管要求不统一,监管主体不统一的现象,非常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立足于行为统一监管的原则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肖钢演讲全文】

    >>十大重点

    >完善证券品种范围规定。要从证券的固有属性和证券监管的内在逻辑出发,立足于科学构建多层次市场体系,切实防范监管套利的现实需要,合理定义证券概念,适当拓展证券范围。
>完善多层次市场制度。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企业的特点,以及公开程度不同、性质类型不同的产品特点,对相应层次的市场进行梯级定位,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交易方式、市场监管模式等方面有所区别,并在不同层次市场之间建立灵活的转板机制。
    >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要立足于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合理设定公开发行条件,落实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要求,简化许可审核程序,强化事后监管执法,进一步改革公开发行制度,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提供专门制度安排。
    >完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要合理界定公募与私募的界限,立足于私募发行非公开的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理安排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要求,明确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完善债券市场制度。要立足于构建以公司信用为基础的,不同于股权特点的市场化的债券制度,在发行条件、交易制度、审核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统一规则要求,推进建立我国统一的债券市场法律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完善并购重组制度。要以构建市场化的、有吸引力的并购重组机制为目标,提供多元化的并购重组模式和方案选择,拓宽并购重组融资渠道,丰富支付工具手段,实质性地减少并购重组的行政管制,切实提升并购重组效率。
    >完善退市制度。要调整以连续亏损为核心的退市标准,回归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不再具有相应流动性要求,对投资者权益可能产生现实损害的企业,应当退出相应层次市场交易的退市制度本义。同时,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特点,健全完善绩差公司和危机公司退出市场、重整再生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退出制度。
    >完善证券无纸化制度。适应证券发行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在无纸化证券的权利归属、权利流转、权利担保等方面建立区别于以有形物为调整对象的传统民商事法律的规则,健全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存管、托管、结算制度体系,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效率。
    >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总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统一证券侵权法律制度。
    >完善监管执法制度。适应资本市场的特殊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关职能定位和制度安排。【详细报道:上海证券报】
针对《证券法》修改的进展,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券法》的修改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期间立法机关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不断予以修改完善,证监会也会积极提出修改建议。
 
    (转自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60891

解决复杂法律问题

诚信、专业、高效

连线达洋